关于土地出让金的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6:04:30
我买了一套方子,土地证办不下来,去问了一下才知道,这个土地最早是**银行(公家的,应该算是公有的)的,然后卖给了“个人”,然后“个人”在卖给我们散户。由于这土地是划拨地,所以要交一比土地出让金,但是“个人”不原出这比钱,所以我们的土地证就办不下来
那我想问一下,有规定这比钱应该谁交吗?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吗?

划拨土地是不能转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这笔钱最初应该划拨土地使用者(这里可能是银行)交。但“个人”要转让,就转嫁到应该出售者交了。如果补交了,房产成本应高一些。所以,最好是根据你们的成交价格协商谁补交。

  如果价格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