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重开的一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07:49:17
06年12月开出的发票,07年1月因数额不对被购货方退回要求重开。
红字重开后,07年1月做帐时作了一笔红字冲销凭证外,又作了一笔正确数额的销售,借:应收账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
此时差额应该怎么入帐呢?
06年12月的已经报过税了,收入和成本要怎样调整呢?
06年的年报在收入和成本方面应该怎样反映呢?
注:正确数额小于原来开具的,税款也小于已缴纳的。
请各位指教指教,感激万分~

如果按照06年以前的办法这样处理:
06年12月份按照当月开具的发票入帐,计提销项税额,并结转成本。07年1月份根据退回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开具一份与12月份发票税额一致的负数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两份发票同时入帐。由于正确数小于原来的数,只是减少了1月份的利润(差额数)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差额部分乘以增值税税率)。收回的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附在开具的负数发票的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后面,作为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新开具的正确发票的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交给购货方。

发票开具错误的处理方法是06年以前的处理方法,新的处理方法已经下发,可以咨询一下税管员,是按新办法还是按老办法解决。附新办法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处理的办法见文件的十四条至十九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