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有下列事实:(1)甲有一块拥有地上权的建筑用地;(2)甲向乙借钱而将该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15:34:41
先把地上权抵押再盖房
跟先盖房再抵押要求清偿的时候有什么不同呢?
期待大虾指教:)
假设有下列事实:(1)甲有一块拥有地上权的建筑用地;(2)甲向乙借钱而将该地
上权设定抵押权于乙;(3)甲在该土地上建筑房屋;(4)甲再于其土地上为丙设定次地
上权;(5)丙取得次地上权以后,在该土地上建筑房屋。
问:1 在依(1) 、(2)、(3)次序组合的情况下,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
,乙应如何主张权利?
2 在依(1) 、(3)、(2)次序组合情况下,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
乙实行其抵押权时,将会发生什么问题?
3 在依(1) 、(2)、(4)、(5)次序组合情况下,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
偿时,乙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先把地上全抵押后再盖房,在清偿的时候,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因此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将房屋和地上权一起拍卖,但对拍卖房屋的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对于先盖房再抵押的,房屋和地上权是一起抵押的,房屋也属于抵押物的一部分,因此在最后拍卖清偿的时候,对拍卖房屋的所得和地上权的所得,抵押权人都可以优先受偿。
针对补充问题:
1、乙可以主张自己的抵押权,请求拍卖地上权以进行清偿,但是对于房屋拍卖的价款,应当返还与甲。
2、乙可以主张将房屋和地上权一起拍卖,对所得价款进行优先清偿。
3、乙可以主张拍卖地上权来实现自己的抵押权,而丙只能在乙获得清偿后再向甲主张权利。地上权人在自己的地上权上为人设定抵押权后,又为人设定地上权的,则该次地上权在抵押权实行时可以请求将之除去。这是物权的优先效力。
本人的能力有限,只能进行简单的分析,其实对于此地上权,我国进行研究的并不是很多,欢迎发消息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