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从受伤之日起算还是从出院之日起或拿到伤残评定书之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8:57: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原则上应该从受到伤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交通事故都要经过交通队处理,交通队处理期间应视为中断,也就是说应该从接到事故认定书次日期计算,如果经过交通对调解但调解不成功,应从调解终结之次日起计算。

  如果伤者要求支付有关费用,责任方也一直在部分支付,则都应该视为实效中断。

  但不能从出院之日起。

  至于评残如果是单方做的,即使通过交通队也不能认为向责任方主张了赔偿。

从出院或是评残之日算。
因为出院或是评残之后,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才能确定下来。

从受伤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