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9:41:18
我父亲去年将他们夫妻财产的主要部分一套价值十几万元的房子给了儿子,而如今病危立遗嘱中却要求儿子和女儿共同承担我母亲日后的赡养费,(我母亲没有退休费),如果女儿不同意,请问法律会怎样裁决!

针对你的问题,有三点需要说明:
第一,你父亲如果在未征得你母亲的同意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将房子给儿子的话,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是共同共有的,在未征得另一方允许的前提下,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效力。
第二,对于女人的赡养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子女赡养父母乃法定义务,所以,无论父亲是否立遗嘱,女儿都必须赡养自己的母亲。
第三,关于继承财产的问题,只要女人平时尽到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并且女儿于儿子的生活水平没有显著的差异,可以要求法院适当进行遗产的继承。

你好!
1、“父亲去年将他们夫妻财产的主要部分一套价值十几万元的房子给了儿子”这是一个赠与行为。撇开这个赠与有可能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母亲的一部分财产)不说,赠与行为人在赠与物所有权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公益性质例外),而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由于赠与物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父亲还是享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当然要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父亲的财产权利)。
2、所以你父亲后来立的这个遗嘱,在处分物上是有效的(并未重复处分),实际上就是用遗嘱的形式对该房产作出了实际处置,发生了相当于撤销先前赠与的效力,如果说这份遗嘱可以符合立遗嘱的形式条件(口头、自书、代书遗嘱的形式条件)的话,那么这实际上是一份附条件的遗嘱,即满足一定条件(赡养母亲)才可取得遗嘱继承权,如果说女儿不履行该赡养义务就丧失了遗嘱继承的权利。
还有不明,请补充问题或发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