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个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7:55:41
我的外公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我的舅舅早在26年前去世,舅母早已改嫁。母亲一直赡养着两位老人。外祖父有两套老房子,我的小姨到安徽去支边,回上海后,外祖父将一套房子给了小姨并说好送给他。另一套老房子翻新重盖是我母亲出的钱,但产权证是外祖父的名字,外祖父在世时就说这套房子给我母亲,但未留遗嘱,现在外祖父母过世,舅舅的两个多年都未往来的儿子来要求分遗产,村委会出证明是我母亲一直赡养双亲,是否就可以否定舅舅两个孩子的继承权?

首先要确定你外祖父母的财产之中,哪些是属于可以继承的部分:

  第一,其中的一套房子是你外祖父在世时已经给了你小姨,那么这套房子应该是属于你小姨的,所以不属于可继承的财产;
  第二,剩下的部分才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

  其次,确定哪些人是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你的舅舅、小姨和你母亲属于第一继承人。其中,根据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你舅舅的份数可由你舅舅的两个儿子代位继承。所以,继承人包括你舅舅的两个儿子、小姨、你母亲。

  剩下的就是遗产的分割了,应该说,你母亲由于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应该分得大部分的遗产。其中,那套房子如果有人能够有力地证明,你外祖父有给你母亲的意愿的话,那你母亲有很大的可能获得这套房子。其次,是你小姨应该可以分得小部分的遗产。最后是,你舅舅由于早在26年前就已去世,所以没有尽到很多的赡养义务,所以,不能分得遗产或是只能分得极小部分的遗产。

  建议你们尽量能坐下来,好好协商怎样分割遗产,毕竟大家都是亲人嘛。如果实在不行,那只好由当地的法院在判决了。

  最后提一点,就是你舅舅的两个儿子是有着一定的继承权的,不能被否定掉。

那你母亲应该是第一继承人.

不是这样的。
你母亲长年照顾你的外祖父,只是法律上规定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的情况,不能因此而剥夺你舅舅的两个孩子的继承权。
既然你的外祖父没有留下遗嘱,那么他的所有的财产都应当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
也就是你外祖父的才财产应当有你母亲、你小姨、和你舅舅的两个孩子四个人来继承。(你舅舅的两个孩子在法律上称作是是你舅舅的代位继承人)

你母亲、小姨、你舅舅的两个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