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能提供2007年新出台的《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3:40:55
是2007年1月底才出台的新标准。该新标准是2007年底随《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道印发的。目前电子版的在网络上至今没有搜索到。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有新规 即日起执行
部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不需要在打官司之前付费,可以在赢了官司之后再掏钱,官司输了则不需付费。即日起执行的《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委托人可以选择这种风险代理制度。

赢了官司再付费

据介绍,律师风险代理制在实践中已经存在,《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风险代理指当事人先不必支付律师费,待官司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按约定的比例支付酬金。一般来讲,这种约定的律师酬金往往高于政府指导价,对此,《办法》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必须向委托人告知有关政府指导价的政策规定。并征得其同意。”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办法》同时规定,风险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案件,对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不适用。

5类服务实行指导价

《办法》还明确,5类法律服务将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以及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等。

除此外的服务将实行调节价。

同时,对具体的法律服务,《办法》还规定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据了解,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

据了解,我省此前执行的是2003年颁布的《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人士表示,新标准是否沿用仍在明确中。

【标 题】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颁布单位】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司法厅
【颁布日期】 2003-08-25
【实施日期】 200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