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与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7:49:31
我是2006年9月29日晚被卡车迎面相撞,致使我左胫腓骨折粉碎性骨折,左下颌骨、左眶外侧壁骨折,左颧骨、左颧弓骨折等损伤为医院小结报告说明,本人与07年1月份在当地做了伤残鉴定为十级,鉴定书中写道:目前左面颊压痛(+)。检验张口度二指。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中第4.10.2j条款规定,其张口轻度障碍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80天;护理期限为120天;营养期限为120天。
我本人现状:左面部可见6-8cm不规则疤横,面部外表轮廓看上去有点畸形,而且左面部一直麻木,神经组织没有,左面部没有笑容。
请问我伤残鉴定是否偏低。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2、事故赔偿的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果不符就申请重新鉴定吧,这样的专业问题需要看所有的病例、片子并且需要对你检查后才能初步分析。

我觉得差不多,有人摘了脾才八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