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收“培训费”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1:28:27
我在一家工厂工作,在刚开始时,厂方并没说明要收押金,但是在工作几个月后工厂告诉我们要收取“培训费”(已出示发票),但是我们从来没有接受过厂方的有关培训。请问 ,厂方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属于私扣押金的行为?
请法律界的相关专家能提供帮助
今天我到当地劳动局去询问了一下,以为科长告诉我,工厂收取培训费是合法的>当我告诉他我并没有接受过培训时,他说所谓的培训并不是像坐在教室里学习那样,像师傅带徒弟这样的也算是培训!

请问我该怎么办,谁能该我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款依据!

谢谢!

首先要说明的是,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再有,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同样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本人”;另外,1995年7月3日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即“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再次重申了118号文及256号文的精神,并进一步指出:“对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

从你讲的情况来看,单位向你们收取所谓的培训费,其实就是变相的收取押金的做法.因为单位本来就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更何况你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培训费从何而来呢?
其实就是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通过所谓的培训费的方式变相收取押金,这种行为同样违法.

你们可以直接向劳动局下设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询问.

首先说明他是违法的。
收取职工培训费和押金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报名费、培训费和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如果违反此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退还,并处以按违法收取金额三倍的罚款。因此您可与单位协商退还,如果单位仍然拒绝,您应尽快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而且,既然公司并为对您进行培训的事实,可以说是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