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劳资纠纷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08:18:56
我请问一下,我朋友再一家网络公司上边,在2月13日时被公司无理由辞退(每月15日发工资,而2月15的时候就应该算年终奖了,在13日辞退她后就没有给她算年终奖,但再春节后又让她回去上班,她现在也没去了)她在这个公司的业绩做的很好,去年好像做了60多万。月薪是6000多左右,她再那个公司已经做了1年半时间了。想请问的是:
1、是否有权利让公司赔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公司以前一直并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2、赔偿金额应该具体怎么算法?具体赔多少?
3、是否有权利申诉年终奖?因为第二名都有年终奖,而唯独她没有的。
4、公司以前经常加班,是否有权利申诉加班费?

谢谢,望请高人指点。会追加分数的。

一,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者要证明其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就不需要证明了,但是,问题在于你的朋友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你的朋友必须举证其确实在该公司工作。一般的证据如工资单、工作证等等。

二,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比如:你的朋友工作了2年零九个月,就按三年计算,每年补偿一个月,就是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按上一年平均月收入计算,包括工资、奖金等各种收入。由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被证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还可以加收50%,即如上例子,可以要求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http://www.jincao.com/fa/law12.18.htm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有权要求年终奖,但是,该年终奖的规则是由公司制定的,因此,要争取并不容易,年终奖不是法定酬劳,法律并不强制保护,而是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来保护,如果有明确约定,你的朋友又符合该条件,且该约定能够被证明,那么才有实际意义。

四,有权利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是,举证有一定的困难,毕竟加班时间表在用人单位的。

救济方式:

一,行政救济: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执法。主要有两个部门,一是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二是劳动监察部门(级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