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我的打工扣钱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8:01:30
我寒假打工,从2月一号做到2月28号完。底薪600,过年加班初一和初三,年三十和初二耍假,但是老板只给我算了初一的加班费20块,我这个月提成是165块。但是现在我拿工资只有523,老板说我请假5个小时扣25,二月掉了一件衣服扣100,我有请假所以没有全勤奖,并且按天算工资。
你们认为老板这种扣钱方式在法律上有问题吗?我可以通过申诉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而且我算过了,如果说要扣钱,请假5小时扣25,再扣掉衣服的100,他只能扣我125。我上了26天班,每天20的话该有520,提成165,加班20,总共也该有705,扣125也该是580吧。我质问老板的时候他就不回我短信了。况且我觉得他不该按天给我算钱,而且我初三的加班费也该算在内。
有懂得的朋友帮我看哈吗?给点意见嘛,谢谢!
我需要的是实际帮我分析的,不需要网站,如果是网站有相同案例的除外。但我自己早已搜索过了,网站几乎没有相同案例出现。我急需答案,因为我还是在校大学生,周末过完我就要回学校了,必须明天之内解决此事。求求高手帮忙。

你好!针对你提供的情况现做以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老板不的做法是违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因此,老板应当在法定假日按排你休假。你年三十和初二休假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你初一和初三加班,老板给了你加班费,但是加班费明显低于国家标准,初一和初三属国家法定假日春节,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也就是说应当第天给你40元加班费(加上工资应当是60元)才对。而你老板只给了你20元,很明显是低于国家标准的。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历中扣除的其它费用。”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历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按照法律规定,老板这个月应给你的工资应当是845元(底薪600+提成165+加班费80),由于你二月掉了一件衣服要扣100(这是合法的)因此用人单位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