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这样加四金时候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1:08:03
上月份新应聘了一个公司,当时说是税后工资2000元,自己估计了一下,按照税前的工资就要近2500元了,当时就接下了offer,过了一个月后才知道他们1350元的基数帮我缴纳四金,其他的2000-1350=650元算做各项综合津贴,故对公司的做法有些异议,想请问一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等到4月份调整四金基数,怎样计算哪?

若公司的做法不对,我该怎样去维护我的权利哪?(虽说对公司的做法有异议,但是还是能希望工作下去)

另,公司发薪的做法也很奇怪,每月以工资的名义打进工资卡1500,后再以转账的名义打进500元,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有其他原因在?

注:当初收到的offer里注明是税后工资2000元,以E-mail形式通知我的,但现在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工资一览内写着"工资金额详见offer",那么当初的offer时候有法律效应?
还有我们的加班费,是按税后工资/30天/8小时出的数字为加班每小时工资,平日延长工作时间和双休日加班都是按每小时1.5倍,而节日加班按照2倍,不止是否也有问题?

呵呵,你们单位在瞒报社保缴纳基数,等于在亏国家和你个人的利益!
单位职工社保缴纳基数是职工上月应发工资额,如果高于社平工资的300%,按社平的300%缴纳,如果低于社平工资的60%,按社平的60%缴纳。(楼上回答的这点指的是以个人名义缴社保吧)
你那650元的津贴如果不属福利性的,也应该算作缴费基数的哟!
4月调整社平后,只是每档的缴费基数相应提高了,没其它什么变化。

如果你想在这有单位干下去,最好睁只眼闭只眼。很多单位的领导都不希望下面的员工懂太多社保知识,呵呵~

工资分两部分发放,也是单位为了逃避一些针对企业利益的政策而为之的,它对你的最大影响在于:当你维护社保权益时,稽查部门不太好取证!

还有啊,你的那个offer如果是从单位邮箱里发出的,是有法律效应的,如果不是,他们大可否认之!

你们加班费当然有问题,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是20.96天,而且平时加班应按1.5倍支付加班工作,双休日按2倍,法定节假日按3倍,这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呵呵,至于这1.5-3倍是否含基数(原工资额)是有争议的,国家对此还没出明文。

保险交纳是要按照当地社平工资交纳的
每年4月社平工资会进行一次调整,
所以保险交纳金不=税后工资
保险交纳上限是社平工资*3;下限是社平工资的60%
如果是在上限下限之间,贵单位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