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朋友们!!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3:22:32
我家在1983年承包了生产队的果园至今,承包合同为长期,现政府要修公路,需占用果园地,赔偿标准为50远元一棵(结果的),土地使用费给生产队,请问这样做是否合理,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你好: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

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至于补偿费标准可依照当地的地区标准执行;

2:修路应有规划;是否具有合法性,应予查证;有关部

门的批复文件[原件]、范围、及有关处理意见等;

以上的建议供你参考,好么。

可以想修公路的单位的上级单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比较有操作性 比较便宜 还可以拖延时间

修路是否合法,这是关键,如果不合法,你的果园就不能动,如果合法,你只是觉得赔偿的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评估赔偿价格。如果复议结果依然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新出台的<物权法>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根据您说的情况,这中赔偿标准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