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界人事:本人在工作中磕掉了2颗牙,现单位不报销医疗费,请问应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20:48:50
1:本人是刚刚到这家单位的新员工,单位没要求本人签劳动合同,所以也
就没签。
2:本人是在正常上班时间出现意外的。
3:单位只答应报销治疗费,其余镶牙非不抱,单位认为镶牙费不在医保范围以内所以不予报销。(单位没有给本人买任何保险)
4:主要想问下所有费用能否都可以要求单位报销和这件事情应该怎样解决。(麻烦回答详细点````谢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你的所有费用是都可以解决的。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你的所有费用是都可以解决的。

估计你没戏....你要镶颗金牙你们公司不赔死..而且你还没签合同,答应给你一部分赔偿已经不错了...不算黑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