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请人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6:35:31
我向甲方租赁了一处房屋,租期8年,由于涉及租赁目的为娱乐场所,所以在合同中约定要求甲方提供消防合格证。但是合同签了,我的土建开始一段时间,我在消防大队得知,他的消防合格证是此楼的另半边的,而我承租的这半边没有办下来消防合格证,好像说从规划上就不合格。
我跟他的合同签订时,他对我有优惠期2个月,合同签订日期是11月5日,但是租赁期当时为了避免以后房屋递增,是明年的1月5日,我还未付房租。
我们的合同现在是否生效,如果他无法提供相应的证件我是否可以起诉,要求他依据合同对我进行补偿。因为我土建已经施工了。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你说的情况来看,甲方在租赁过程中存在欺诈,因此合同是无效的。你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甲方对你给予赔偿。

租赁合同已经生效了,但由于出租人原因,未能满足承租人承租租赁物的约定,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你可以先跟出租人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合同明确了消防合格的甲方义务,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并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而消防是属于强制性的义务,结合有关判例和司法解释,你是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你的相应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