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和运作劳务输出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6 02:20:11
我方现在为一个技能培训学校,由于该类型人才比较需求量较大,毕业后的人才基本上属于卖方市场.现在希望转变模式,由学校出资补贴免费对收取的学生进行技能培训,同时在学生毕业的时候由校方和毕业生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注明工资收入和违约金赔付问题,然后再由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把毕业生派遣到用人单位去工作,由用人单位向学校支付工资,扣除管理费后发放到学生手中.
请问,校方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是否可行?如不可,那是否一定要注册一个劳务公司才可签订类似的合同?一般的公司法人有没有签订类似合同的权力?
看到各位的解答,那么学校直接签似乎不具备法律效应.那若是我校拿着用人单位给的授权委托培训书,直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和学生签订的合同有效么?或者我校可采用免费培训,但学生必须签署服从定向分配的协议,否则学生就要向校方支付培训费和损失费?

根据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1、应成立相应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2、你校单方跟学生签劳动合同外,还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3、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后,你校学生在无工作期间,你校还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4、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5、如果学生学习完毕要毁约,你校得到的违约金不会很高,把违约金漫天定价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校方无权签订劳动合同和运作劳务输出。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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