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越大的企业越黑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3:32:10
我今年八月份入职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但感觉他的制度有点别扭
首先我的合同是和上海某家劳务公司签订的
他注明工资每月是1500
但是交行的人却说底薪是1200 任务完成了才给剩下的300(这300当作任务补贴,可以这样做吗?)
还有他规定每个星期必须交件50,未达到要求的且是小组最后一名的给于警告,连续两个星期接到警告的直接解除(这不就是末位淘汰吗?)
他的考勤也很严格,迟到一次扣50元迟到两次以上的按月基本工资20%每次扣除(譬如是迟到两次他是先扣了100再按20%每次再扣的,而且他扣除是按1500算的不是按1200算,如果迟到五次是不是连最底工资都可以扣除?我这好像是780最低工资)
合同上说要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30天提出,这期间会算工资吗?

PS:在这说些后话啰嗦下,我因为“迟到”次数太多被12月7号告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里我感觉到很委屈,
因为上个月其实我就想不干了因为做起来实在太累但迫于组长说最后十一月任务比较重于是我就像傻瓜一样自愿留了下来帮他拼命完成了任务。(以前也很多时间外出工作而没回公司也没怎么样)
但就在任务完成后的这星期我就被告知一星期旷工次数太多被解除!(很有被过桥拆板的感觉,可能是我的能力在组里不太强吧?人家就天天不出现都可以我就两天不回去就说要解除而且我是有通知我们那个"组长"我有事不回去的)
最令我气愤的是我们工资是下月28号才发的,而我们的工作以提成为主一般交到15号的卡就已经在下月批不下来了也就是说我白干了20多天!!我十二月是可以拿到十一月份的工资,我一月份是一分钱也拿不到我十二月的工资(十一月15号至今)我的劳动成果就那样被人吞噬掉?
我们的工资主要都是提成来的,一般上个月15日到这个月15日为一个周期,完成后开始批核信用卡,批出来后工资在下个月28号发

还有他有个工作量的要求没达到60户没有提成还要扣钱
那他现在(12月7日)解雇我那我不是白做了吗?感觉我很亏
请专业认识指教一下怎么维护我的权利
单位感觉有问题的一些地方
当月工资下月28号发放

合同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单位要求打卡时间早上7:30-8

一:合同约定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其他工资
  二:末位淘汰制度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对于工资扣罚标准,当月的扣罚总数不能超过工资的20%!也就是不管怎么样扣都不能超过工资的20%。但是如果迟到次数太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如果没有约定工时制,或就算是约定不定时工作制,但是没有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的一律为一般工时制,超出部分,为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五:对于严重违反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不用提前30天通知。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提前30天(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虽然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但是接受的是银行的管理,工资也是从银行领取的,实际上与银行是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当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两家同时为适格的被告。银行不能以不是劳动合同一方的签订主体为由,不承担责任。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应该注意保留证据,比如工号牌,工资表。。等等能证明你在银行工作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