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分析一个案例(很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5:41:51
刘某,发,25岁,高中文化程度,1998年8月,大成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其中招聘办公室打字员若干名,要求女性,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视力1.0上,刘某前往应聘,在体检时,刘某害怕视力不好不能通过,让其妹妹代做视力检查,刘某与大成公司订立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工作中刘某常常出错,有时还影响到公司的正常工作.大成公司认为刘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遂决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持劳动关系.
问:刘某的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为什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刘某符合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