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劳动合同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6:53:21
急!!我的合同是2006年8月1日签订了,合同期为一年,到今年7月31日合同已到期,公司说等到08年1月1日再重新签订(08年1月1日~08年12月31日)。请问:这样签对我有什么坏处?这样签好。还是从2007年签好?马上到08年了,急啊!望大侠赐教,感激不尽!!!!
我现在就是搞不明白,公司为什么要这样签?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劳动纠纷问题的话,从07年7月31日~07年12月31日这5个月算是什么?

没关系的,在07年8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只要你还在单位工作,都属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一切法律关系用原来的《劳动法》来调整,如果单位在这期间解除你的劳动关系,他们还是要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但有一点你需要注意,你必须保存好公司每个月给你的工资条。
其实公司等到08年1月1日签订合同对你并没有坏处,到时候就必须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了,对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如果你现在签订劳动合同,那就还是适用原来的《劳动法》虽然说08年1月1日以后,两部法律有冲突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优先,但还是到08年1月1日以后再签订的为好。我的合同是12月3日到期,我也等着呢。

现在签好.这样一来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你只要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必须签.有利于你工作的稳定.

恩,不错↑

不管怎么签,只要你在公司上班就行,元旦就实行新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