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条中情形,劳动者想解除合同,是否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5:00:07

不需要,可以随时通知解除(不过在实际操作上因为涉及经济补偿、违约金、档案转移、保险关系转移等事务,肯定是要提前通知单位的)。

需要,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条中情形,劳动者想解除合同,是否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 情形,用人单位无须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如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会受到处罚 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否向劳动者要求补偿金?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理解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新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如何算? 在没有实施新劳动合同之前,与用人单位签的合同中说明了不给缴纳任何保险这与新劳动合同法有冲突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如何理解? 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和见习期是一回事吗?见习期内解除合同需要缴违约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