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土地,入账价值与折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14:25:43
我公司征地付了补偿款等之后将其入到固定资产--土地,然后计提折旧。但税务稽查说,土地作为固定单独入账,不能计提折旧。
如果将其价值入到房屋价值中,再计提折旧。但是这样的话,房产税负又增加了
请问你们的理解是怎样的?土地能否单独入账,及计提折旧?(公司不允许使用无形资产)
假如公司为一个连锁企业,如店有40座,每座土地成本200万元,则合计土地成本为8000万元,全部转入房屋价值中,则每年房产税=8000*70%*1.2%=67.2万元,折旧费=8000*95%/50(年)=152万元.如果单独入为固定资产的土地,则不能计提折旧,虽然每年多计提了折旧152万元,但是也多付出房产税67.2万元,各位,从税收筹化的角度出发,哪个更好呢?

题中:

1.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取得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自取得之日起,按照该土地使用权有效年限,分期摊销成本: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在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按照帐面价值:

借:在建工程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支付的征地补偿款,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记入相关的基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等

由上可见,无论是土地出让金还是征地补偿款,均应当记入基建工程成本,并最终转入相关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中,只是相应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而已。在完工前,除按规定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以外,不能计提所谓的”土地折旧”。

按财务制度应可以在:无形资产--(土地出让金)科目核算,在使用年限内分月平均摊销。

土地不允许做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应计入房屋的价值,计提折旧

是用土地使用权作无形资产入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