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3:53:47
我阿姨在政府开的招待所工作了20年,当时不懂签劳动合同,但是事实已经存在了劳动关系,现在招待所快垮台了,所以就出来了,现在已经出来2过月了,在新劳动法实行后才出来的,现在已经39岁了,那么招待所应该给予怎样的赔偿呢!是否可以要求交养老保险金?谢谢了。
还有他以前存在的劳动关系,能否用现在出的新劳动法来保护自己。

1.一般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键是看怎么出来的,如果是辞职出来的,就没什么搞头了。
如果是被单方面辞退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当然对方可能不会签,那你阿姨就趁机要求经济补偿好了。
同时,小心时效问题。一般来说60日内要提起仲裁了。如果算上调解的日子90日内也要有动作了。

养老保险在原有的法律就有强制规定。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要求补交社保,但一般只支持两年。
补偿的话,估计很难,需要争取了。如果真是政府办的招待所,可以到市政府信访办去反映,一定打听到市长接待日的时候提前排队去反映,可能有效果的。

虽然她没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但是长期的用工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情理上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虽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必须为个人交纳社会保险,但是法不溯及以往,新合同法只针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劳动关系作出解释.因此索要养老保险是不成立的,建议还是去咨询下当地律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