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关于财产继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4:25:11
由于四儿子教唆威逼母亲操纵母亲逼迫二儿子和三儿子,写下断绝母子关系字据。现打官司,二儿子和三儿子能否得到家庭财产。
母亲在世时,四儿子挑拨家庭关系。断绝后几年,母亲又与二儿子,三儿子和好。他们又对母亲赡养。母亲逝世后,大儿子在异地,并未出埋藏费。其办身后事,全靠二儿子。四儿子故意剥夺二儿子与三儿子赡养母亲的权利。
母亲将其财产(房屋)留给大儿子和四儿子。
请问分割财产时,二儿子与三儿子是否还有继承的权利。
如果有相关的资料更好。谢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亲生母子关系系血缘缔结的关系,是无法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建立或取消的,因而即使四儿子威逼母亲写下与二、三儿子断绝关系的字据,也无法改变二、三儿子与母亲的身份关系,无法剥夺其它子女的财产继承关系。

  其次,至于你所说的母亲将其房屋留给大儿子和四儿子,究竟是什么样的形式,只是一份遗嘱还是已经过户。是二儿子带母亲过户给他还是通过其它什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和扶养”第十九条可见,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因而如果能够证明房屋给二儿子并非出于母亲的真实意愿,该种行为应当无效。下面的条文供参考。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义务。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