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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4:00:00
李某与杨某曾于1992年5月共同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此案一直未被破获。2000年4月,杨某因盗窃罪被依法逮捕,与此同时,李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拘留。杨某在看守所看到李某,惟恐李某揭发自己,便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与李某抢劫的犯罪事实。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李某:故意伤害罪 抢劫罪
杨某:盗窃罪 抢劫罪
杨某李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由于有致人死亡的情节,根据刑法第263条,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楼上说的抢劫杀人罪是不对的,没有这个罪名。
杨某的行为只是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根据刑法67条,《关于自首立功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与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要如实供述同案犯。所以杨某供述他和李某抢劫的事实仅构成自首,不属于立功。
根据刑法67条,杨某在抢劫罪的定罪量刑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杨李二人均应数罪并罚。

李某:故意伤害罪 抢劫杀人罪
杨某:盗窃罪 抢劫杀人罪,但因有立功表现,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