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期限的相关问题请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15:34:01
我现在深圳一家日资公司上班,进公司的时候是2007年12月6日,在工作一星期的时候与公司签定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中间含3个月试用期。公司有规定在三个月试用期满的时候会调整薪资,请问相关专业人士,我的试用期止具体时日是不是应该是2008年3月6日?
另外,公司这里也新出台了一个新制度规定,其中关于加薪有“试用期止的次月1日为调薪生效日”此条规定。那么,我本来是3月6日试用就到试用期止的,但按公司的现有规定算的话,我的加薪生效日就应该是4月1日,因为3月6日之后就没有1日嘛!

请问,各位老师,帮我推敲一下看,公司的这条规定与新的劳动法及我与公司签的合同是否有不合之处!

非常感谢!

你的试用期从你与单位实际产生劳动关系时起算,即2007年12月6日至2008年3月6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
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你的试用期满就应当给与正式工资待遇,不用等到下个月1日。

这个问题要根据你所在公司的自身制度决定.
没有理论上的说法.

你的试用期止日是3月6日,但如果公司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试用期止的次月1日为调薪生效日”,那么它是有效的,因是针对所有员工,而不是你一人.除非你不打算在公司工作了,你可以尝试下走法律途径,但没什么作用,不过你可以以此项作为辞职的理由,由公司支付补偿金,但公司肯定不会同意.任你去投诉的.最终算下来,除了你应得的工资外,你是得不到其它什么实际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