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偿只是从08年开始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3:42:26
在惠州。我的工作是做售后服务,和企业签了不定时工作制,但实际上公司要求还是和标准工作制的同事一样按正常时间8点30上班刷卡,下班则要求最早也要在5点30后刷卡,由于工作关系常常要出差到很晚才能回公司刷下班卡,但是每天超过8小时也没有加班费,公司做法是否合法?周末加班还是有,但要减除上门去客户时的路途时间,只算实际维修时间。公司做法是否合法?我能否按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为由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加班费?
其次我02年来此公司工作的,经济补偿是不是只有在08年1月1日起计算的?
我的工资是每月5号发,发的是固定工资和其它同事(定时工作制)一样,每月的总工作时间远大于200小时。

那你的工资是按什么方式计算的呢?
对于实施不定时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每天上班时间),应给予相当于本人工资150%的加班费。
经济补偿不是在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开始欠你的钱开始。

应该补偿加班费,但是有证明你加班的证据,然后就是劳动合同是否签定有工作时间.如果你都有有利的证据,那么,你就应该从你第一天加班时间开始算加班费.现在以事实为主要!~如形成事实,那么他必须补偿你应得的加班费!~

顺带说一下``!~~`

同是天涯沦落人!~~~~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