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民法学的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0:26:34
甲和乙都是水果销售商。某日,乙去广州批发水果时,甲委托乙帮他进1000公斤。乙进货回来后,甲全部入库并足额付款。后乙又去广州进水果,看到荔枝很好,又帮甲进了1000公斤,荔枝运回后,甲看到荔枝销售情况不错,也接受并入库销售。隔了半个月,乙又去进水果,又帮甲进了1000公斤荔枝。可是这时候,甲看到这批荔枝状况不好,销售旺季已过,拒不接受。乙提出,要么甲足额付清这第三批荔枝的价款,要退连前面两批一起退。
请问:乙的要求是否合理?
麻烦请高手说得仔细点.
这是考试的题目,我要用于参考.
再此谢谢各位达人.

1、根据《民法通则》关系代理权的规定,乙这种做法是属于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言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心理。
2、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乙第一次帮甲进荔枝是受甲的委托,第二次甲并没有委托乙再进荔枝,但过后甲承认接受了乙的行为,那乙的民事行为有效。而第三次,甲依然没有委托乙,如果乙的行为得不到甲的认可,则乙自己承担责任。
那么乙所进的1000公斤荔枝只能由自己卖,也不能要求甲支付价款,更不能要求退前批货。

不合理。双方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第一次是基于委托,第二次是甲自己追认了。可是不能依据这就推断出两者存在什么固定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