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案例分析2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3:55:13
甲与乙是某中学同班同学,17岁,一天上体育课,体育老师安排学生活动后就离开了体育场,甲乙二人在体育场玩起摔交,甲把乙摔倒在地致乙脑震荡,花费医药费1万元。
问:乙的伤害谁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乙的伤害由甲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负适当责任。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身伤害赔偿解释》规定,甲是侵权行为人,应负侵权责任,鉴于未成年,由其监护人承担,而学校有一定过失,在过失范围内承担一定责任。

学校应当承担因其过错所承担的适当的赔偿责任。

乙的伤害应由甲的监护人和该校承担责任。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乙为17岁,尚且读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其造成的损失,由乙的监护人承担乙的责任。
因为,学校老师应该预料到学生体育课会由危险的发生,而依然安排完学生活动后就离开了体育场,没有起到指导学生的责任,因此学校也有过错,而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老师系学校员工,因此,应由学校承担老师的责任。

错了,14到16是限制行为能力的,而他已经17岁,在刑法上可以负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