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教,懂《劳动法》的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9:10:31
我是2003年因为国营企业公司改制,和公司签了新经济裁员并补偿,之后一直在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工作,合同每年都签,直到2008年的7月9日,6月8日收到公司不再签署合同的指示,因为03年新经济裁员后一直还在公司做,所以公司以这个理由买断的钱也没给,现在公司同意把买断的钱给我们(没有利息),另外说根据劳动法给补一个月工资,作为08年的补偿。
问题:
03年到07年有没有补偿?其他同事和朋友说有,只要过了08年,之前的就应该补,正确与否,如果有,有依据吗?
急等答复!!!

公司现在给你的如果是《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书》这样意思的通知,即合同快到期了,公司通知你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就自动终止,不再续签了。那么公司目前的做法是合理的,没有违法。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然后,你还要对应找一下第46条,你的情形就属于第46条的第5项,即合同到期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是很拗口,导致很多人理解上存在差别。你需要仔细理解其中含义,并且如果你了解以前的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就明白了。

因为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是不需要给补偿金的,而新规定是要给的,所以这个补偿就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但原来本来就规定要补偿的情形,当然不受这个时间限制,比如不胜任工作被解聘等等。

你的同事为何说过了2008年就都得要给呢?这个说法是不对的,但是他们又略懂一点。这是因为他们混淆了两种情况。一种就是你这种,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以前签的,跨越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束,而且这次的合同到期,老板就不再与你续签了,你与公司所有的劳动关系都到此为止了。这种情况是正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也就是补偿金只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还有一种情况是以前也一直签有合同,可能每年一签。前面有可能跟你的情况一模一样,但是唯独不同的是,他这个跨越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合同到期后,单位要与该员工续签。也就是他们会与公司继续有一个新的合同,起点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的了。之前的劳动关系也一直延续着的。那么从这个时候开始,他的后果就与你们那种情况完全不同了。如果该员工最后这个合同(2008年1月1日以后签的)到期公司再要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话,这个员工得到的补偿就会是所有的,从他进公司之日开始起算,有多少年补多少年,而不是只有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年限补偿。

不知我这样讲,你是否明白?其实法律这样的规定对类似你这种情况是不太公平的,但现在没办法,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一个新的法律出来很难做到完全的公平。期待以后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