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税货物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21:14:49
在此,请教高人一个问题:我们公司是连续化生产的化工企业,主要原材料苯和丙烯部分免税进口,部分由国内采购,同装于多个储罐中。而产品也是部分转厂(视同出口,免税),部分内销。对于进项税额转出,我公司的做法是:辅助材料、易耗品、动力、人工等共同使用无法划清的项目按照转厂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进行划分;主要原材料苯和丙烯中,由国外采购的部分是通过《加工贸易手册》免税进口的,不存在进项税额,而由国内采购的部分全部用于国内销售,不应参与进项税额转出。
现在,税局认为用于国内外销售的主要原材料存放于同一地点,使用中不能明确区分。即税局不认同由海关核定的《加工贸易手册》(——根据已核定的单耗及已转厂的产品数量倒推出用于转厂的免税进口的原材料数量),要求我公司对所有进项税额先按转厂与总的销售收入的比例转出进项税额,待手册核销后再到税局把原转出的进项税转回来,也就是那个月的进项税额会非常高了。
《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期是180天内,所以如果按照这种做法,我们公司有5个月等于变相地交纳增值税,同时被占用企业资金造成损失。

请问一般地做法是怎么样的?我们可不可以按照以前的做法?税局这么做,有什么依据吗?

依据就是税务根本法。 其实,你们完全可以分开核算的。不然,税法有个根本规定,假如不能分别核算,就依据从有的原则。所以,税务局做的没有问题。

建议,你们在账面上分开纪录,在库存商品下设二级明细,内销商品,进料加工商品,这样即便原材料在一起,税务局是无法分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