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没公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9:14:53
我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是在公司要面临资格审查时才与我们补签的。(员工合同作为公司资格审查的一部分内容)但是每一份合同公证费用是100RMB,因为人很多,我们的合同好像就没有公正。合同中规定有违约金,我想问,1.这份合同有法律效力么(他没有公证呢)?2.我如果现在辞职,这个违约金我必须交么?3.合同生效日是不是合同公正的日期?

1。合同生效与否,与公证不公证没有关系。合同生效日如果在合同里没有约定,那么合同生效日就是签定之日。
  2。合同是双务行为,所以你必须执有另外的一份。
  3。如果该劳动合同不违背《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且合同中规定有违约金条款,依法应按合同执行。

  以下是《合同法》相关规定请参考: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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