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后答辩及反诉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2:31:06
本人(答辩及反诉人)自2007年4月28日起至2008年4月29日,在某私人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公司未与本人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及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时,双方约定了工资及半年后为本人购买各项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1月后,对方也一直拖延缴纳社保。在2008年年初,本人在学习了劳动法之后向该单位提出要求为本人补缴入职当日至今的社保并尽快签订合同事宜。单位在去社保局了解办理社保事宜,被告知由于以前未办理任何企业社保缴费及相关登记,需在2008年5月份统一时间进行企业登记后,方可凭劳动合同为员工补缴及办理各项社保。也去购买了劳动合同。但单位法人多次找理由拖延时间,并口头允诺可为本人补缴养老保险,对无法补缴的其他社保采用现金补偿。所以本人当时认为等签了合同可以补缴社保就没有在意该问题。
在2008年4月29日本人与单位协商劳动合同及社保时,该单位法人不同意按本人实际工资为基数购买社保,要降低工资标准来为基数为本人购买各项社保,并要求降低后的工资金额来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一项,以便可按此少缴社保。于是我提出离职,并收回签有我姓名及贴有照片(单位未盖章)的合同草稿4份。离职时本人当场向法人交还了单位的钥匙及财物,但未与公司结清本月工资。之后本人也未到该单位工作。在5月份初,本人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在2008年5月13日结算我2008年4月份工资时,单位恶意将我2008年4月份工资降低,并要求本人原样退回本人签字的劳动合同草稿(拒收我涂改我的签名后的合同),说我私自拿走公司财产(合同),违犯入职时签的保密协议,否则拒付本人2008年4月份工资,且以此阻止本人办理书面离职手续,本人因害怕单位在本人退回原样劳动合同草稿后,乘机在违背本人意愿的情况下使该无效的劳动合同生效,拒绝将未划除本人签名的合同草稿退回,因此没有领取4月份工资也没法办理书面离职书面手续,也因无法签订合同也导致没法正常补缴或购买各项社保。
2008年7月8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人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进行了开庭审理后作出仲裁判决如下:
1、由单位支付我二倍工资。
2、由单位支付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由单位以我3月份工资标准支付我2008年4月份工资。
4、我的社保已经超过仲裁

首先,劳动仲裁的前三项判决我认为是正确的,单位的理由站不住脚。

第二,社保过期我不认同,单位不交社保是一个长期的状态,从2007年到2008年4月,到目前不到半年。当时的约定跟诉讼时效没有关系,再说也没有证据证明。

第三,诉讼的费用你不用担心,劳动纠纷案件费用一般很少,我在上海打过一个,劳动仲裁费用是0,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的费用是10元。从你的立场来说,现在是不得不打,费用可以不计较了。反诉费用同样很少,建议你提。

第四,不服仲裁结果,到法院起诉的,法院基本上是抛开仲裁从新来做了,因为他们不是一个线上的。建议你准备好答辩和反诉。

第五,所谓的双倍补偿由劳动监察执行,是没有道理的。劳动监察是行政的,仲裁是民事的结果,不存在关系。这个你不用担心。如果仲裁结果他们不执行又不起诉,你就可以找监察大队帮助执行,同时会给单位开罚款;也可以找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反诉和答辩是两个程序,答辩你可以不提交,既然你怕单位知道后对你不利。反诉就需要专门的材料,简单提出社保的申请和理由就够了。

第七,不要怕他们,只要你有时间和来回车费,拖死他们。

还是建议你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官司这回事,搞不透的·!

针对补充问题:

第一:劳动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用人单位在最后一天就仲裁事项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你申请反诉的事项,在中仲裁中没有涉及,所以法院不能直接受理,而要你先向仲裁再提起仲裁申请,单独处理社保的纠纷。(不好意思,第一次回答没有注意。)
第二:这次起诉仅是就仲裁是否执行的裁决,要么裁决不予执行(比如仲裁程序严重错误、仲裁员受贿或者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徇私枉法、隐瞒证据等等),要么裁决驳回起诉。所以你也不用担心裁决被推翻的问题。

  一.关于答辩的问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被申请人有答辩的权力。仲裁申请受理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仲裁机构提交答辩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仲裁机构递交答辩,如果不递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程序。是否提交答辩状由被申请人决定,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