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新劳动法违约金问题——针对个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3:17:30
我是2007年4月进入公司,3个月试用期之后,7月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协议,违约金为1万元~!
2008年公司招进一批新人,大约2800元。我们涨完工资之后顶多和新人持平。税后每个月工资只有2600左右,是否有规定说违约金不得超过2个月工资的说法,请问是具体哪条法律?
如果我们交了1万元的话,我们是否还需要在公司继续服务一个月来交接工作?
现在我们提出离职,公司一定要我们交1万才能走,我们这物价比较高,工作一年也没有攒下一万,这种情况我们如果请劳动仲裁介入,是否有效?
谢谢~!

你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就行了
  不用交违约金

  法律依据(重点看最后一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进入08年以后,以新法为准,原合同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你现在需要做的就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可以去发一份快递给公司,证明你的确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了,然后做好工作交接就可以了。
如果单位非得要扣你工资或以其它方式刁难的话你可以去劳动仲裁!

最新劳动法规定,除竟业限制和保密协议以外,单位不的约定任何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