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2:51:45
镇政府在1993年以每亩7仟元的价格,买了我村的土地要来开发项目.但不知道什么原因,项目一直没有做.大家继续在农田耕作.直到前天,镇政府说要准备开发项目,叫大家把种了的农作物脱掉.(不再补偿)
现在,村民的意思是:土地的价格由1993的每亩7仟元,已经升到10万左右了.能不能补偿一点差价?
还有个别的村民提到说:政府有发过文件说,土地买卖后两年内不开放的.土地买卖就无效.请问大家政府是不是有类似的文件发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严禁土地买卖行为。你所说的有可能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土地征用行为。如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期限由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如果属于征地行为,其补偿费不一定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例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就直接发放给征地农民。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村民与当地政府是否在1993年已经签订合同或协议?如果已经签订协议而且政府已经支付征用费用的话,那么现在该土地使用权人是政府,即使土地没有建设项目,村民在该土地种植属于无权行为,政府有权要求清除,当然也无须赔偿。此外村民也不能要求按照市值给与赔偿。

如果政府当初没有支付费用或者没有支付清费用,那么村民可以要求补偿种植物以及市值差异补偿。

你说的两年是零时性建筑,而不是本案中政府的永久性项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镇政府原来7000元/亩买地不一定有法律效力,关键是征地手续是否完善。如果是1993年买的,基本可以推算没办理征地手续。

我们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地转为建设用地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政府都没权),一个镇政府何来权力?

如果征地手续办完了,2年内不开发,也要收回,不过,土地所有权已经是市县人民政府代表的国有了。

土地法中有明确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改服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