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辞职支付违约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4:14:13
您好,非常感谢您看我的问题。
我于2005年到了一家学校工作,属于云南省教育厅直属的高校。当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只签订了一份协议和聘书。聘书现已到期。协议明确规定服务器为六年,如要辞职、调动等必须支付2万元违约金。我们工资并不高,现在又面临家中母亲无人照顾,必须回家照顾家母,打算辞职,但违约金又无法支付。在工作的这三年多的时间里,我与学校并未有任何培训费用以及保密事项的问题。想咨询律师,我是否必须要赔偿违约金。如果学校以扣押档案为由让我赔偿违约金,我应该怎么办?非常感谢!
但我05年签的协议,而且签的是协议,不是正式合同,不知道08年正式实施的新劳动法能适用吗?

如果协议不能按劳动合同来算,那么根据新劳动法规定从2008.1.1起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的用人单位应按两倍工资支付。

这个协议中的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无法律效力的。你辞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扣押档案违反新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你可以先和学校协商,协商不成就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以下两种情况,需要支付违约金.
1,任职时,单位对你进行过培训.
2,签订了保密合同.
只要在上述两点之外的,都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新合同法出台,当然得按新合同法执行.
而且你们连正规的合同都没有,他凭什么要你支付违约金?
建议你找个律师咨询一下.看一下,你需要搜集哪些证据.
有孝心,好样的.我们都支持你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