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的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6:21:53
问题是这样滴:
某建筑公司甲,因施工急需200吨水泥,同时向乙丙两家水泥厂发函。函称:“如贵厂有300号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2000元的,请于接信后10日发货200吨。货到付款。”乙接到信后立即与甲联系,表示愿以2000元的吨价发货200吨,甲回电表示同意。丙在接到甲的信函后,积极组织货源,于接到信后第10天,直接将200吨水泥送至建筑公司。甲因为与乙已经鉴定了合同,且公司仅需要200吨水泥,遂拒收丙送来的货物。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如下:
(1)建筑公司甲与丙水泥厂之间的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为什么?
(2)甲能否拒收丙的送货?为什么?
(3)对甲、乙之间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各位高手帮帮忙呀~~

(1)无效.只有发盘没有要约,合同不成立.丙有确定要约的义务.他没有确认,就是不合规矩的.
(2)可以.没有合法合同.
(3)甲乙按合同走.甲收下乙的水泥.

以上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