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08:36:36
我是一名机关单位的聘用人员 。工作有三年了, 可是在这三年以来从没给我们买过保险。 自从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 ,我们聘用人员共18人, 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单位能够按照新劳动法之规定为我们买齐合同法规定的五险 ,可是领导不做答复,能避就避。只是说:“只买两个保险,一个是养老保险,一个是医疗保险,而且从我们的工资扣除”。扣除后我们的工资才512元,连市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没有达到。但从那以后,单位领导就不再提及此事,每次我们去问,都搪塞我们说这个事正在向他的上级汇报,都过去半年多了,一直未解决。合同到期已过半年,也不与我们签,就一直这么拖着。请问我们该怎样维护我们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7)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休; 患病、负伤;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失业; 生育。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集证据去仲裁,毕竟他已经违法了。。
社保最低是三险,而且是强制性,必须上的。。。
实际到手工资不得少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首先确认你不是国家公务员,只是机关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其次,社会保险中,一部分由单位出,一部分是个人出。如果都要个人出是违法的。应发工资应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社保个人应缴纳部分后,实法工资可能低于最低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