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一方是否可以违约责任不再实际履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7:06:14
一个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事后未履行合同,承租人除了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外,是否可要求继续实际属于?

若出租人不让出房屋,可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出租人将房屋实际交付给承租人

还是出租人可以以一个违约责任,来换取房屋的支配权,即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后可以不再实际履行

若在订立合同时,经过了公证,并具有强制执行力内容。事后,是否可直拉向法院强制执行
我还不太明白
合同法有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实际履行
本案中为何不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不能合并适用,而只能任选其一,请各位指教
另外经过公证的没有担保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强制执行内容的,也属于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债权文书,为何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此种合同继续履行与承担违约金属于选择其一;
2、经过公证并不能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未履行合同,你可以申请对方违约金,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但在此案中,你只能申请违约金或者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因为对方并没有对你造成损失,你没有申请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你不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房屋的支配权,因为你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者,这不是物权的争夺,而是债权没有得到实现的问题!只能按债权的实现方式来处理
即使经过公正,也不能要求强制执行,原理同上

1.出租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承租人可以追究出租人违约责任,要求出租人交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因出租人违约而造成的其它直接损失。但不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承担上述责任。
可参考:《合同法》96条,97条113条,以及《物权法》对所有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