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6:36:50
甲跟乙正在讨论一个合同,关于乙提供软饮料向甲公司。中间他们有休息,并且去甲推荐的甲公司附近的pub吃午饭,乙要了一个名叫‘well done'的汉堡。乙吃的汉堡里面的牛肉几乎是生的,他拒绝接受这个汉堡,并且告诉服务员说,他明确要了叫"well done'的汉堡。服务员解释说这个厨师是刚来自英国的一家有名的餐馆,并且拒绝把牛肉煮的超过5分熟,因为如果超过的话,会违背‘营养美食的烹饪’。乙生气的离开了餐馆并且拒绝付钱。厨师非常愤怒。
你会建议厨师向乙提起诉讼吗?
这个问题涉及到哪些法律条例啊?

商品名称容易引人误解,有争议的情况下应该做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不建议起诉并且应当在菜单后注明肉的熟度,以免重蹈覆辙。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顾客有权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
因为乙是付费享受汉堡,故乙有权对汉堡的质量品质等的一个标准,牛肉几乎是生的,只要再菜单中没有明确告知该汉堡内的肉是什么生熟标准,则视为乙有权决定生熟标准。
因为餐馆未能提供相应服务,乙再要求后仍然无法履行,乙有权拒绝该商品,当然有权拒绝退货。
而至于厨师,第一,厨师名声和法律没有任何关系。第二,厨师的“营养美食的烹饪”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按照商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厨师拒绝为乙服务,乙有权拒绝不是自己所需要的商品。
故厨师即使起诉乙也会被法院驳回(包括要求乙支付餐费,还有主张名誉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
不建议起诉

可以明确的是餐馆应该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厨师与乙之间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不能提起诉讼。

个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