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合同法的问题工资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0:17:20
我是去年9月1号在公司上班的,今年9月一好辞职,是不是合同法上有规定
辞职时有工资补偿,也就是去年9月到08年1月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今年1月到9月应该补偿1个月的工资,加起来是1个半月的工资。
还有公司是保底工资加记件工资,是不是以平均工资计算。

有经济补偿这一说,但是有三种情况下是没有的:
一、公司没有过错的,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合同到期,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原合同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定的。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自己辞职的,没有工资补偿.

2.如果合同自然到期,也没有工资补偿.

3.如果是单位辞退的,那么在该单位工作每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是总体计算,不是你这样分开计算的.

如果是合同未到期 你单方面以提前30日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工作一年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你工作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