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结束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7:06:31
我是2008年毕业的应届生,四月份进杭州某公司实习,七月一号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然后公司是十月十号通知我跟我解除劳动关系,这是试用期已经结束10天了,按劳动法,应该怎么办????
公司能在试用期都过了之后跟我解除劳动关系吗?
公司是以无法胜任工作来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可是这是在我试用期已经结束后第十天通知我的,劳动法规定试用期过后自动转为正式,法律上不承认所谓的转正申请。虽然公司不准备留我,我也总要讨个说法的,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楼能结合实际例子给我解答吗?
二楼说找劳动仲裁投诉这么笼统,能给个详细的解答吗?

看是什么原因被辞退。如果是用人单位的过错,是要赔偿的,不仅仅是补偿了。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的几个条文: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到劳力仲裁部门投诉他.不过,他都不喜欢你了,就算强留下来了,你自己也会觉得没有意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