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劳动法的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5:18:32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下十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请问,(二)怎么解释,如果过了试用期,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还适用么?比如:我试用期用假大专毕业证单位没发现,试用期满后正式签合同,一直工作了十年,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还能以“(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么?请教

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指你用了假毕业证,而是指在试用期间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换岗后仍不适合的。是指工作能力,不是指硬件条件的。你都过了十年了,不在此范围内了。

不能,但是可以以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9条第5项)来开你。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见第26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当然,你干活期间的工资,还是应该给你的!不能以此为由克扣工资!

劳动者的技能不是由学历证明的,很多无任何学历的人,做得也很出色。现在已经过了试用期,不再适用上述规定的限制,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没有证明,过错在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