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益不好,现在要求裁员,赔偿金该怎么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4:25:51
公司10月20日通知要进行裁员,但未发给我们书面通知,只是人事部口头通知。公司同意赔偿相应的赔偿金和代通知金。
现在问题在于,我之前在公司工作了6个月后,辞职了。之后因为种种原因,公司又要求我回公司继续工作。但劳动合同是重新签署,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到2008年10月31日。
公司除了给予我一个月的补偿金+代通知金以外,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在多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前面的6个月工作时间,是否可以一起算在内?

可以要求,应当一起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讲的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你前面的6个月也是在本单位工作的,当然应该算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是连续的,所以即使不连续也不要紧,可以全部累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