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关于补偿应该是多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0:12:46
2006年9月进公司到2008年12月合用到期,公司现通知不再续约,请问可以

提出几个月的补偿?

不懂就别在这误导群众,就你们这帮人混淆市场。
1、合同期满,公司通知不再续约应给予经济补偿。
2、补偿标准为:工作一年给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就是说,2006年9月到2008年9月为两个月,2008年10月到现在为一个月,总计也就是3个月的补偿。
去要吧,不给就去仲裁他们。

按现行劳动法规定,你只能拿到1个月的资额。

根据,劳动法第86或89条,满1年付1个月的工资赔偿。记不清哪条,你看下吧

公司在解除合同上不存在违法行为,一切都是按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2008年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