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的补偿问题 谁知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1:20:24
我在一家国企工作,2007年9月22日我劳动合同到期(工作15年,技师职称),双方互不再签,2008年3月企业让我转关系,除了失业保险金(国家给的)企业还有没有其他补偿或赔偿?
企业让我在一份领过赔偿金的表格上签字,企业说表格三份,企业留一份、个人留一份、劳动局留一份,不签不能转关系,这个字能签否?有无后患?
问题补充:可是我没领到钱啊
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何补 补多少 不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是互不续签

从工作之日起算。老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补偿金的计算都是以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为准。
如果单位不履行,可以到你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协调处理不成的,可以去劳动仲裁;仲裁不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去法院。

〈补充〉
你如果是连续在该单位工作了15年,根据法律的规定已经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无固定期合同不是终身合同,根据《劳动合》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自己不续签的,就没有补偿了。

祝顺利

他们那样做是和你打马虎眼,是违反政策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新的劳动合同法不再限定12个月。

那是欺负你.你说要签也行,但要补偿金,要不然就去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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