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3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2:21:47
刘某是某公司员工,40岁,1995年4月,刘感到右腹疼痛,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肝癌,遂病休治疗。1995年2月,该公司决定为全体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每人保额5000元.公司在提交被保险人名单时,在健康状况一栏中说明了刘因肝癌病休的情况。保险代办员接到被保险人名单后,未严格审查即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限自1995年2月1日零时至1996年6月30日24时。1995年10月30日,刘某因肝癌死亡,其妻索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依照本条款第一条规定只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人才能参加本保险。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刘某已患病数月,显然不符合投保的条件,只是由于代办员的疏忽,承保时未能将刘某剔除,因而保险合同对刘某无效。
我们的问题是:
保险人可否以“此保险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而为之合同”为由,申请撤销保险合同,从而主张合同自始无效。

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应该赔,从法律角度来讲,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误而发生民事责任,那么这个责任应该是由保险公司负的,保险代理人毋须负责, 一楼的情况很奇怪啊,又不是保险经纪人为什么那个业务员要负责呢?保险代理人又不同于保险经纪人,不是独立的行为者,查查书就知道了,这个可是原理啊

我们这里处理过类似的事情,是由业务员和他所在的管理处共同承担的,当然业务员负主要责任,是其失职或故意引起的……

不可以。
这种由于保险人过错导致的损失,只能有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