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故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3:19:12
我在广东的一家外资企业做人事主管,具体负责劳动合同、考勤及社保方面的工作,现于08年10月27日无故被公司辞退,想问问相关的赔偿如何计算:
1、劳动合同有签名,从08年1月10日至09年12月31日终止,但公司没有将合同给我一份(离职以前一直由我保管),我也没有在劳动合同的签收记录上签名(公司其它员工在这上面签名了,他们是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被我骗签的),我是否可以以合同给我为由,主张双倍工资?
2、10月28日接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先生:公司决定从2008年10月27日起和你解除劳动合同,请接到通知之日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特此通知。我没有在接通知的同时给他们签送达回执,这样是不是算违法解除呢,我能不能得到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我已交接好,有他们的签名为证。
3、公司每周六都上班,发到手中及有我本人签名的工资条上起头一栏就是应发工资5000元,后面的就是扣什么,扣什么和实发工资了,至于应发工资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我就从来没有签名了(财务可能会做成基本工资+加班费什么的),而且劳动合同上是写明了基本工资1200元/月的,这种情况下,我能否追究公司这10个月来的星期六加班费呢?如何追?
4、到10月25号,公司才把6月份工资通过银行发给,7、8、9到现在都还没有发,我是否能追究其25%的赔偿金呢?
5、社保交费公司每月也是按最低工资标准来进行购买(全部员工都是,由我通过网终申购),我能否让公司补交保险?
6、如果走法律程序,对我今后工作有何影响?

1、不可以。因为你就是管人事的,没有在记录上签名是你自己的责任,也可以认定为你已经知道合同的条款了,所以不能得到双倍的工资。
2、公司在10月28日下达的通知已经送达你手中,只是你没有签回执而已,这样不算违法,但你可以要求公司多给你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3、致于加班费问题,要看你能否证明你确实的加班天数并且没有给你加班费,如果财务在做帐时写基本工资1200元+加班费你就不大可能得到加班费补偿。
但从另一方面看,应发工资就是基本工资与加班费无关,所以也可以佐证你没有领取加班费。如果你能证明你的加班天数你就可以得到加班补偿,最好与公司领导协商实在不行可以到劳动仲裁。
4、致于拖欠工资事谊应多方考虑,是否企业无能力支付现有的工资还是企业故意拖欠工资,如是故意的就可以追究其25%的赔偿金。
5、社保交费应按本人当月的实际工资为基数,最低缴费额为基本工资的60%,如果低于这个标准你可以要求补交保险。
6、这是你在维护你自己的权力,无论走什么程序对你今后工作都没有任何影响。
注意!这些事无论走什么程序都不算是大事,但却很麻烦,最好把事情与公司说明白,然后与公司协商解决,适可而止!
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