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知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8:23:11
我外公86年向开发商购买了一间独门独院的商品房,由于当时的商品房都是划拨土地建造的,还没有土地出让金的话法,也没有土地使用证,但所购的商品房是经当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发售的,购房后办理的房产证发票上写明是商品房。2002年由于附近开发,我外公的房子被划入开发的红线内,我想问一下,象我外公的土地当时是划拨土地建造的商品房是否享有现在商品房70年的使用年限?是否也属于被提前收回?可不可以得到补偿?如果得到补偿应如何补偿?因为我见到的法律都是出让土地的部分,并没有规定80年代我国第一批商品房被提前收回的补偿,我国是否有哪些法律规定?

可以得到补偿,你的房子是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的,过去没有相关规定,具体得到多少要看房屋评估价格,你的问题比较难回答,建议咨询律师或打电话中国土地矿产法律服务中心咨询

1、划拨土地不存在土地使用期限的问题。
2、划拨土地属于国家无偿供地,国家可以收回,不属于提前收回。
3、房屋应得到补偿,而土地原则上不补偿,要补偿的话费用也不会很高。
4、补偿的价款看各地方政府的政策来定。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划拨土地可以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