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辞退或降薪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2:49:48
我在一大型股份公司工作年满十三年,在没有违反任何公司的相关规定并且已签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公司原本想以民意测评末尾淘汰为由将我辞退,但考虑到赔偿问题,公司决定不辞退我。但又以民意测评末尾淘汰为由降我工资,并且不出示任合书面通知,只是口头通知就将我的工资直接降掉了,当我向领导了解情况时,领导劝说我自己辞职,我不辞职就要按受降薪处理。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将违权呢?

企业单方面要求降薪没有法律依据,不需接受。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合同签定有明确薪资注明,如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要付法律责任的对员工进行赔偿,你们因此也可以拒绝公司这种非法作为。你现在处于劳动法的保障之下,对于以上情况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假如他们要解除合同,将要支付经济补偿。到时可以去你所在区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 我个人认为你所在的公司)不是好公司,作为该公司法人以及行政人事管理人员的做法已经触犯了刑法(人道),是要受法律(严重)报应的。

注:提问是2008年,此后法律进行了修订,为防止误导网友,现对答案整理如下: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的,应当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公司无故降低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拿着你的合同去法院上诉,或者去申请劳动仲裁,法院会给你一个合理的,公平的判决!
当然不合法!!!

真的很气人...

找相关的劳动监察部门,他们会替你处理的

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这是违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