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法学案例分析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1:12:30
甲、乙、丙三人合伙购买汽车一辆经营运输,各出资3、4、5万元,并约定三方各自按比例分享利益与分担风险。2年后,丙想外出经商,以5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由丁参加合伙经营并按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丙事先未征得甲、乙的同意,当丁参加经营时遭到甲、乙的回绝。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1.丙可否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

1.丙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
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2.丁享有按份共有中的各项权利以及承担相应责任,因诉讼时效限制,甲乙无法请求丙丁之间转让行为无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在不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共有人享有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
但要受到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的限制。
甲乙在同等条件下 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本案是当事人约定按份共有的合伙。

根据按份共有的规则,共有人可以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而无需他方同意,所以:

1,丙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而无需甲乙同意。
2,丁当然的享有丙原享有的合伙中的各项权利,甲乙无权回绝。